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柴油发电机房噪声执行标准GB12348-2008
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
单位:db(A)
时段 厂界外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见表2、表3)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房间类型 噪声敏感 建筑物所处声环境 时段 功能区类别 |
A类房间 |
B类房间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0 |
40 |
30 |
40 |
30 |
1 |
40 |
30 |
45 |
35 |
2、3、4 |
45 |
35 |
50 |
40 |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A)
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 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倍频程 中心频率,HZ 房间类型 |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排放限值 |
||||
31.5 |
63 |
125 |
250 |
500 |
|||
0 |
昼间 |
A、B类房间 |
76 |
59 |
48 |
39 |
34 |
夜间 |
A、B类房间 |
69 |
51 |
39 |
30 |
24 |
|
1 |
昼间 |
A类房间 |
76 |
59 |
48 |
39 |
34 |
B类房间 |
79 |
63 |
52 |
44 |
38 |
||
夜间 |
A类房间 |
69 |
51 |
39 |
30 |
24 |
|
B类房间 |
72 |
55 |
43 |
35 |
29 |
||
2、3、4 |
昼间 |
A类房间 |
79 |
63 |
52 |
44 |
38 |
B类房间 |
82 |
67 |
56 |
49 |
43 |
||
夜间 |
A类房间 |
72 |
55 |
43 |
35 |
29 |
|
B类房间 |
76 |
59 |
48 |
39 |
34 |
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应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劝拿盘舫怯槔殖』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米的位置。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情况的要求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劝拿盘舫怯槔殖』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劝拿盘舫怯槔殖』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距外窗1米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标准》要求,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米/秒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测量要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进行,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各企业的柴油发电机房噪音排放标准和环保要求请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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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机保修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康明斯柴油机公司出售的,于1993年6月1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第一用户的,用在有康明斯特约维修服务的全球范围的用于驱动发电机的柴油机。这些柴油机有如下功率规定:
备用功率
本功率的柴油机适用于在公用电力断电期间提供紧急电力。本额定的柴油机不能获得超负荷能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允许柴油机按备用额定功率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本功率应用于可获得可靠公用电力的地方。备用功率的柴油机的运行最多为平均负荷系数的80%和每年运行不超过200小时。这包括按备用功率运行的时间每年应不超过25小时。除非在真正断电的紧急情形下,绝不应使用备用额定功率。与公用电力公司合同规定的可谈判的断电不被视为紧急情况。
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
本功率的柴油机用于每年不限小时数的可变负荷场合。在任何250小时运行期间可变负荷应不超过常用功率平均值的70%。按100%常用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500小时。 在12小时运行期间可获得1小时超10%负荷能力。按超10%负荷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25小时。
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
本功率的柴油机用于限制小时数的不可变负荷用途。它在按合同规定的断电情形下使用。例如:公用电力公司削减供电。柴油机可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且每年不超过750小时,但其功率水平绝不应超过常用功率。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与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的差别在于,即使柴油机的最大输出功率相同,但限制运行时间的柴油机可以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并按常用功率满负荷运行,但绝不允许超过常用功率。
持续/基本功率
本功率用于每年不限运行小时数的按100%负荷恒定运行的供应公用电力的场合。本功率不能获得超负荷运行能力。持续/基本功率与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相比,持续/基本功率比常用功率下降很多。持续/基本功率没有负荷系数或应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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